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58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04 2022-09-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5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适时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政策为企业减负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

近些年来,在世界金融危机冲击、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高度重视保障企业及其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为减轻企业负担,已采取多项积极措施,包括在2009年和2010年对困难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政策,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帮助地方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等等。

社会保险筹资规模主要受人口结构、社保制度模式、覆盖范围、保障项目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费率总体情况是:职工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为20%,职工缴费为8%。职工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为6%左右,个人缴费为2%。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为2%,个人缴费为1%。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和单位浮动费率制度,平均费率约在1%左右。生育保险单位费率最高不超过1%。当前,由于人口老龄化加重,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空间日益缩小,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持续刚性增长,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同时,还存在着缴费基数偏高、部分险种基金结存较多、地区分布不均衡等问题,由于上述各种因素,我国各项社会保险费率总体相对偏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我们将加强调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适时调整社会保险缴费率。失业保险方面,今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降***2%。下一步,将结合修订《失业保险条例》,根据各地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合理确定失业保险费率和建立费率调整机制。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今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用人单位适当上浮或者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今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明确了相关具体政策。医疗保险方面,适当调整职工个人账户政策,理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结构,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适时适当降低医疗保险费率。养老保险方面,当前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尚不具备,还要逐步推进全民参保登记,不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参保缴费能力,增强基金自身的收支平衡能力。从长远看,应综合采取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为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创造条件。

如您所说,由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是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职工工资,难以准确反映所有就业人员的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导致部分较低收入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偏高。对此,我们正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不断完善有关政策。

二、关于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1991年,***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制度架构。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和改革,实现了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定型,企业年金初具规模,职业年金开始起步,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尚处于探索阶段。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的要求,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研究,努力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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