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66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80 2022-09-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66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196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在全国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立足实践坚持改革创新,持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

一、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定发布***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相关社会组织或用人单位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颁发证书。近日,河北省发布15个新职业的行业评价规范,并将依据该行业评价规范开展的职业培训纳入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为顺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2020年7月,我部会同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强化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服务管理。下一步,我部将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要求,做好办学许可行政审批服务。

二、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减轻基层培训负担问题

为加快推进全国联网实名制培训信息系统建设,我部依托***“金保工程”开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管理软件,指导各地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技术平台逐步向省级集中,为各地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培训全流程服务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电子培训券试点,推动地方平台与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的电子培训券功能对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专项用于支持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更多政策支持,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

三、关于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改革力度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清单式管理。动态公布急需紧缺职业目录。指导培训机构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大力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急需紧缺职业的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同时,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二是改革职业资格评价,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对所涉职业(工种)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置职业资格。推动各类企业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指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三是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开展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为社会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四是落实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支持投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全力实施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同时,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强化风险防控。高度重视培训质量建设,坚持培训数量增长和培训质量保障并重。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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