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57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76 2022-09-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57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62号

您提出的关于争取***对国有困难企业职工执行社保基数标准给予支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或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其他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规定执行。职工退休时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对于基金收入和养老保险待遇都有影响。各地执行缴费基数与平均工资增长联动机制,既有利于实现基金收入增长,也是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要求。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下限是对各类企业职工的公平性要求。若对部分困难企业职工以很低水平确定缴费工资,而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有违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也不宜对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实际工资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之间的差额缺口进行补助,以避免引发其他企业职工的攀比。

目前各级人社部门以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导致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应增长,当本人工资低于缴费下限或高于缴费上限时,个人缴费将受到影响,低收入人员感觉“多缴”,高收入人员感觉“少缴”。前些年由于经济保持较高增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导致缴费基数相应较快增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幅度趋缓,缴费基数难以继续保持较高增幅。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和基础养老金的依据,一方面导致缴费基数较快增长,相应增加了企业和职工缴费数额;另一方面使得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相应增长,退休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办法,将私营企业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问题

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先后出台了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一是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为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二是提供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于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三是对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国有困难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

近年来,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出台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例如,从2015年1月1日起***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等。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国有困难企业,都可以享受相应财税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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