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659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61 2022-09-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65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采取有效措施保障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农业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城镇落户门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积极稳妥地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城镇化发展改革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提出,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明确,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举家迁徙的农业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就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全国所有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正式印发实施意见,普遍放宽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统筹和顶层设计,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以及农村产权、财力保障等方面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改革举措。下一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将加大城镇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力度,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创造条件。

二、关于健全劳动力市场,规范劳动用工标准问题

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劳动者权益救济制度。通过持续推动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目前,以劳动合同用工为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为补充的劳动合同制度已基本建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日趋规范有序,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进完善和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您所提及的农民工依靠传统的血缘、地缘人际关系网络就业情况,主要作用是帮助农民工获取就业信息,实现劳动力供需有效对接,不涉及企业具体用工形式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建设,消除影响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加快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改进和加强公共就业信息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三、关于开展培训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问题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等系列文件,对加强农民工培训,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提出了明确要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创业愿望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扶持;对于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减免政策和社保补贴;具备享受支农惠农、小微企业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纳入扶持政策范围。这些政策的实施,为提升农民工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鼓励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将通过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加大补贴、细化实化配套政策等措施,切实抓好相关农民工培训和就业创业政策的落实。

四、关于农民工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留守儿童权益维护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提出,“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提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确保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广大进城务工农民和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力度,抓紧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权益的有效办法。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广大进城务工农民和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益保护政策的落实,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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