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91号(社会管理类198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434 2022-09-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91号(社会管理类198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我国在2000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态势的不断加剧,老年长期护理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为了积极应对老龄化,从2012年起,山东、吉林、江苏的部分地市和上海等地参考国际经验,根据自身实际,探索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以基本医保基金为主要筹资渠道,充分利用护理院、护理站、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等服务资源,对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费用进行补偿,取得了积极成效,社会反响较好。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按照中央任务要求,我部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和研究,充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总结推广地方探索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经商财政部、卫生计生委、民政部、保监会等部门意见,于2016年6月29日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决定从今年起选择河北省承德市等15个城市统一组织试点,利用1-2年时间探索改革路径,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对于试点工作我们的总体把握:一是着眼于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一项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二是坚持低水平起步,从失能人群做起,试点起步阶段,主要覆盖职工参保人群,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三是资金筹集上,起步阶段可选择跟从医疗保险的方式,由医保基金结余承担主要筹资责任,从长远看,还是要逐步探索建立个人、单位、社会等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四是管理服务上,鼓励地方探索创新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失能等级鉴定、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同时积极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各方面的补充作用,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机构合作和人才培养方面。***重视医养结合发展,先后印发《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等政策文件,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开展健康养老重大工程、养老机构远程医疗合作试点。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护理机构建设,不断探索护理服务专业人才培训培养机制,规范护理员的培训和管理,鼓励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和轮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医护人员到医疗机构进行培训,鼓励医护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创办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按照新颁布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指导各地依托技工院校及各类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关于商业保险方面。在社会保险制度完善过程中,商业保险广泛参与了多个险种和社保经办服务等工作,为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鼓励商业保险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等文件对商业保险参与建设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文件要求,各地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在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实践中,山东青岛、江苏南通等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全面社商合作,通过政府招标等方式,与商业保险合作经办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提高了经办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下一步在指导地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过程中,我们将继续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参保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长期护理需求。

您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试点、筹资机制、机构合作等方面的建议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我们将在试点工作中予以充分吸收。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抓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有关机构同护理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切实满足包括失能老年人等在内的护理保障需求。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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