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030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18 2022-09-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03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全国统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总体是平稳的,基金可持续能力不断增强,确保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据初步统计,2016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约2.84万亿元,总支出约2.58万亿元,当期结余2600多亿元,累计结余约3.67万亿元,可以确保17个月的待遇支付。目前基金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区之间不平衡,各省之间基金运行差异比较大,结余多的省份能够保障50个月的支付,特别困难的省份当期收不抵支,累计结余也基本上用完,省际之间基金不平衡的结构性矛盾突出。需要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采取综合性措施保障养老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已全面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创造了条件。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不仅可以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养老保险责任,还可以有效均衡地区之间由于人口结构特别是人口流动导致抚养比差异过大带来的基金压力,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提高统筹层次的具体措施。

二、关于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问题

为妥善解决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基本建立起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的机制。2009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我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经办规程。2014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明确了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流动、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政策。

上述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养老保险体制、机制和经办流程的规范和完善,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成效明显。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督促各地严格执行统一政策,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关于完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问题

我国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进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与个人缴费完全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8%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含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每满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长缴多得;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多缴多得;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晚退多得。在待遇调整中,按照注重社会公平、体现激励机制的原则,逐步确立了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主要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主要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鼓励参保人员坚持长缴费,多缴费。

现行的待遇计发办法和调待办法,体现了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体现了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所有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执行统一办法,不搞特殊化。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加强缴费与待遇挂钩的计发办法,加快研究建立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实现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和调整机制的统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保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四、关于适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问题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对于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共五项险种,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前三项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后两项只由单位缴费。近年来,在经济持续面临下行压力情况下,企业要求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呼声较为强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适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2015年***先后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总费率由41%降为39.25%),2016年又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费率。

由于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目前的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从长远看,只有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实施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投资运营等措施,才能可持续地适度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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