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527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664 2022-09-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52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提高老年农民工保障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户籍地域限制让务工老人享受到城市发展红利问题

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于有序推进包括老年农民工在内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提出,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2015年出台的《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进一步明确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截***目前,已有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了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普遍放宽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国发〔2014〕25号和国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让更多包括老年农民工在内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到城市发展的红利。

二、关于成立专门的老年农民工维权部门帮助他们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合法权益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2006年国务院成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30个部门(单位)。2013年,新一届政府在大幅精简议事协调机构的背景下,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提出以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方向,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全体农民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工资依法支付;加强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建立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的“绿色通道”,积极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三、关于建立健全针对老年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与运营,为老年农民工提供更好的医疗和养老保障问题

(一)参保方面。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职工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农民工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在单位就业的,结合其自身情况,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我国也建立了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凡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以单位参保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或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以及户籍所在地新农合。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同时,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让农民工依法参保并公平享有医疗保障待遇,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下一步,我们将加大稽核力度,督促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努力扩大农民工参保覆盖面,切实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

(二)基金管理方面。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不断增加,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不断加大。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抓紧落实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有关政策,推动社会保险基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四、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设置针对性较强的财政预算用于改善老年农民工的生活状况问题

近些年来,***不断完善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依法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国还分别于1997年和2007年建立了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工可根据其身份分别纳入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享受相应的待遇。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老年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问题可以得到较好保障。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使老年农民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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