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87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536 2022-09-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87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结构性改革中加强保障去产能行业职工利益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关键,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已经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涵盖人员安置、技能培训、资金保障等各方面、确保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平稳进行。

一、关于保障分流职工生活

保障分流职工基本生活、帮扶其尽快实现转岗就业是职工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为此,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从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允许实行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兜底四条路径打通职工分流渠道,给予企业和职工多样化选择。

对于你们提到的企业内部无法解决的困难人员,我们将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督导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我们将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对于内部退养人员补贴标准调整机制问题,《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要求,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目前,***层面未对内退职工生活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不同地区规定的内退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也有所不同。考虑到不同地区、企业间实际情况差异较大,且内退职工生活费标准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范畴,我们认为,内退职工生活费标准及调整方案应由企业依据***和本地区政策,结合企业内部分配体系自主确定。

对于设立分流失业保障基金问题,目前32号文件已对职工安置的资金保障作出规定。要求对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中央财政设立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解决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问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些制度安排,发挥了你们提到的“分流失业保障基金”起到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摸清底数,细化操作,落实政策,把工作做得更加扎实。

二、关于扩大内部退养适用范围,确保社保有效接续

内部退养是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重要分流渠道之一。《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32号文件均对职工内部退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政府指定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中央财政设立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包含针对企业为退养职工缴纳相关费用的补助。专项奖补资金规定由地方和中央企业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抓好企业的内部退养政策落实,充分利用专项奖补资金政策,保障去产能企业中老职工的合法利益。

三、关于将转岗就业创业与教育培训相结合

为分流职工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培训有利于增强职工再就业能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转岗就业或创业。在就业服务方面,32号文件要求各地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在创业扶持方面,32号文件要求各地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用钢铁、煤炭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在职业培训方面,我部印发了《关于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52号),明确提出重点开展三类职业培训:对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转岗职工重点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重点开展创业培训。开发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使有培训愿望和需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都能接受一次相应的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以就业为导向,着力加强培训服务,提高培训的有效性、针对性,创新培训工作机制。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好培训补贴政策,为促进就业和助推行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四、关于职工分流中信息公开问题

职工分流工作中信息公开问题直接关系到安置工作平稳有序推进。32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地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各层级职工协商沟通机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的,不得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要求各地指导企业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加强厂务公开,严格规范流程。同时,加强职工安置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职工安置工作公开透明。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13日

上一篇:人社部规财司负责人解读《支持海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749号(社会管理类245号)提案的答复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