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662号(社会管理类161号)提案的答复

admin 746 2022-09-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662号(社会管理类161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金支付方式,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

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近年来有关部门指导各省(区、市)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标准长期合理性。目前,相关部门正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要求,积极研究修订土地管理法,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其中一项重点内容就是提高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改变现行按原用途补偿办法,探索市场化、动态化的征地补偿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同时,指导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除货币补偿外,采取农业生产安置、留地安置、留物业安置、社保安置、就业安置等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适时总结试点经验成果,为政策制定和法律修改提供意见建议,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将在新修订土地管理法时统筹考虑。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

***十分重视包括被征地农民在内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问题。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2008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要求用地单位要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方式可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对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也明确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提出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帮助被征地农民了解掌握并运用相关政策,尽快实现就业。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培训问题

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包括被征地农民在内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农村转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是明确培训重点,分类培训。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农民不同需求,给予分类培训,提高培训质量。二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三是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大力开展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在2016年“春潮行动”中,全国共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913万人次,有效提升了广大农民工技能水平,促进其实现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制定推进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制度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培训政策,不断提高职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春潮行动”为重点,继续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四、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2006年以来,***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资金来源、待遇水平等作出原则规定。一是明确了保障对象,将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的在册农业人口作为社会保障补贴对象;二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通过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形式,引导和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及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先保后征”,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截***2016年底,全国多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已通过政府给予补贴方式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全国31个省(区、市)均按国务院要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或相关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物权法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一是鼓励和指导各地进一步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逐步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二是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征地成本中单独安排。三是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五、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双保”模式和医疗保险问题

2016年,《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目前我国全民医保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均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享受相应的待遇,这方面不存在政策障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享受财政补助。被征地农民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选择一项参加,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也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根据基本医保补偿政策,参保人只能享受一项基本医保补偿,不宜实行两项基本医保制度的“双保”模式。为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在经济发达、财力较好的统筹地区,可探索由乡镇、村集体为被征地农民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通过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被征地农民的看病就医负担。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十分重视大病患者医疗保障。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在总结大病保险先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依托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机制,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实施,在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进一步支付的基础上,向困难群众实施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性精准支付政策,减轻了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压力。截***2016年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已覆盖了4.5亿人并已全部纳入大病保险,其中2017万人享受到大病保险待遇,大病患者平均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近12个百分点。同时,民政部会同人社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在拓展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水平的基础上,有效指导各地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政策衔接,有效发挥制度保障合力。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工作,按照政策要求,健全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补充保险等制度联动报销机制,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发挥保障合力,切实减轻被征地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继续配合相关部门保障失地农民等各类人群医疗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21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192号建议的答复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