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377号建议的答复

admin 717 2022-09-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37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下力解决企业职工社保中断缴费后续保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引导就业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就业促进法专设“就业援助”一章,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近年来,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一是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对申报灵活就业的,可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各类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还给予税收减免政策。三是公益性岗位安置。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四是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均免费为各类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并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落实政策和提供重点帮扶。五是实施集中援助。我部于每年元旦、春节期间,会同中国残联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帮助失业人员等实现再就业。

二、关于完善续保政策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对于失业人员来说,除了重新就业后续保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外,还有其他续保方式。比如,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14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各地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鼓励参保人员按时足额正常缴费,一次性补缴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求,也会对基金的可持续性带来风险。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时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对于参保人员缴费和养老保险待遇都有影响。各地执行缴费基数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联动机制,既有利于实现基金收入增长,也是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要求。若对灵活就业人员下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而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有违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公平性原则。为此,不宜在一定时期内下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

目前各级人社部门以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导致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应增长,当本人工资低于缴费下限或高于缴费上限时,个人缴费将受到影响,低收入人员感觉“多缴”,高收入人员感觉“少缴”。前些年由于经济保持较高增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导致缴费基数相应较快增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幅度趋缓,缴费基数难以继续保持较高增幅。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和基础养老金的依据,一方面导致缴费基数较快增长,相应增加了企业和职工缴费数额;另一方面使得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相应增长,退休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办法,将私营企业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适度降低困难群体缴费负担。

三、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问题

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先后出台了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一是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为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二是提供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于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三是对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近年来,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出台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例如,从2015年1月1日起***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等。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国有困难企业,都可以享受相应财税优惠政策。现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各类群体,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目前,***不宜出台社会保险费担保贷款政策。

四、关于提高经办管理水平问题

***高度重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提出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各项社会保险覆盖人数列为重要指标。我部每年都向各地下达扩面指标,各地层层分解扩面指标,推动扩面参保。2014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启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现精准扩面。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大对社会保险的稽核、清欠力度。不断优化稽核方式,规范基金征缴行为,加强社会保险数据分析和管理,有效防范中断缴费,促进足额缴费。加大清理欠费力度,力争实现清欠大于新欠,要对欠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掌握企业的补缴能力,采取不同措施解决。为了给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2014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号),大力加强窗口服务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手段,优化办事流程,全面贯彻各项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提升便捷化程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

五、关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党和***历来十分关心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2005年到2016年,***连续12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中央财政相应对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了补助。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7年继续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时继续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今年调整养老金实施到位后,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加快研究建立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实现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机制的统一,确保广大老年人生活安全有保障,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可持续。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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