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

admin 1033 2022-09-27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解决缴费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市人力社保局就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有关问题做了说明。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自愿申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参保的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参保补贴: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二)农村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三)城镇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按照参保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50%补贴。   (二)补贴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三、补贴资金来源:   对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的补贴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足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级调剂资金解决。   四、缴费补贴申请   残疾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缴费补贴申请:(一)自愿按最低缴费比例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11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提出当年个人缴费补贴申请。(二)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五、缴费补贴审核   对申请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区县残联应对申请情况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批后的《审核表》返还申请人,并汇总本区县残疾人申请缴费补贴情况。   六、参保登记   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11月20日前,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审核表》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其参保资格、缴费金额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同时,将残疾人缴费核定信息上传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各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本人不需缴费,《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由本人留存;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由本人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于核定缴费当月的20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50%,另50%由各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   七、补贴资金的预存   残疾人养老保障专项补贴资金采取市级代扣代缴方式。每年5月和10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已参保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明细转交市残联。市残联根据参保残疾人明细,结合人数增减和补贴类型变化情况,提出下年度残疾人参保缴费专项补贴资金拨付意见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和11月统一从返还各区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扣缴,存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资金预存专户,作为残疾人养老保障专项补贴资金,并实行专账管理。

2010年12月20日前,市残联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残疾人缴费补贴资金,存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资金预存专户,作为制度启动当年的预存资金。   八、补贴资金的结算   每月10日前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月实际发生情况汇总统计补贴资金额,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市财政局按函告补贴资金额将专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预存资金专户拨付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九、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全部或50%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和低保非重度残疾人,因户口迁出本市、被录用为公务员、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时,将其个人实际缴纳保险费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部分不予清算。对本办法规定给予的全部或50%补贴的本息,全部退回市财政预存资金专户,本金可继续用作下年参保补贴,利息定期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计入基金“其他收入”。   十、残疾人养老保障专项补贴资金预存专户信息   开户 行:光大银行天津分行紫金山路支行;账户名:天津市财政局;账户摘要:残疾人预存资金;账号:75570188000021024   十一、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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