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使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admin 1085 2022-09-27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使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使用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预存费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维护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权益,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使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失地者保障”原则

申请用地单位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规定,按时足额预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以下简称“预存费用”)。凡预存费用能够确定具体参保人员的,按照58号文件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凡预存费用不能确定具体参保人员的,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报所在乡、镇政府备案后,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优先参保人员和参保缴费办法

(一)优先参保人员。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无工作的民政优抚对象等由政府给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补助的人员为优先参保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以预存费用为优先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办法。按照同等情况、长者为先原则,依次为优先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1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专户直接划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三、集体参保人员和参保缴费办法

(一)集体参保人员。除由政府给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补助的人员为优先参保人员以外,其他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为集体参保人员,可以按照城乡居民缴费标准,以预存费用为集体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办法。尚未参保人员缴费办法:凡预存费用分配标准可以按照现行缴费档次缴满15年的,应一次性趸缴费;不足缴满15年的,按照不低于缴费一档的标准即600元标准缴费。已经参保人员缴费办法:按照本人最后一次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对于2012年底前最后一次缴费的人员,本着“就近靠入”原则确定的缴费档次缴费。

以上参保缴费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专户直接划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四、其他事宜

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按照预存费用分配标准缴费后,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予计算;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部分的预存费用分配标准只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施行。2011年以前的征地项目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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