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经办意见

admin 577 2022-09-28


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经办意见

各分中心、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28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提出如下经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人员缴费凭证管理

二、一般人员跨省转移管理

(一)跨省转出

分中心收到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附件三)后,应核对、确认转出人员原个人编号、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在转出数据库录入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开户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地址、邮政编码,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接续表》,附件四),右下角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转移专用章”,在5个工作日内将《接续表》按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地址寄出。同时,将《接续表》相关数据传送***“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信息系统”。

《接续表》中转移基金总额包括统筹基金转移额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统筹基金转移额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1997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累计本息确定, 1998年 1月 1日 之后***调转上年末的,按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确定,调转当年的按记入个人账户本金确定。

市中心支付管理部门汇总转移相关信息做汇总转财处理,打印《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支付审批表》(以下简称《支付审批表》,附件五)、《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基金支出明细表》(以下简称《支出明细表》,附件六)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资金明细表》(以下简称《资金明细表》,附件七),履行审批签字手续后,转市中心基金管理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市中心基金管理部门依据转出数据库相关信息,生成基金转出凭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人员转出基金划转手续,相关信息记入转出数据库,分中心可查询划款信息。

对发生退票的,由市中心基金管理部门依据银行回单进行退票处理,将《资金明细表》(支付类型为“退票”)、《支出明细表》(金额为负数)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出退票冲支出汇总表》(附件八)提供市中心支付管理部门。分中心依据查询到的退票情况及退票原因,核对修改接收地经办机构账户信息后,办理支付确认。市中心支付管理部门随下一批正常支付数据汇总,转市中心基金管理部门办理支付。

(二)跨省转入

审核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九)、《缴费凭证》及以下材料,确认参保人员转入条件。其中:

1、本市户籍人员(非“蓝印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返回我市就业参保的,应审核参保人员户口簿,确认本市户籍;

2、外省市户籍人员到我市就业的,应审核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确认参保人员实际年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3、经外省市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的参保人员,应审核相关批准文件,确认转入资格;

4、原在外省市缴费的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外省市领取待遇条件,需回津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应审核参保人员户口簿确认户籍,并确认参保人员在外省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

5、外省市户籍人员,累计在本市缴费满10年,转入我市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应确认我市为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参保地。

对确认符合转入条件,且人员已在本分中心参保的,经征缴科长、主管主任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表》,在转入数据库中录入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原个人编号、户籍所在地、原参保所在地区名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行政区划代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电话、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地址、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选择录入转入原因(包括:本市户籍转入、外省户籍转入、部门批准转入、本市户籍回津退休、外省户籍来津退休);生成并打印《联系函》,右下角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转移专用章”后,将《联系函》寄出。同时,将《联系函》传送***“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信息系统”。《联系函》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全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银行账号按市中心统一规定填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地址、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经办人、电话、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按分中心填写。

收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基金后,市中心基金管理部门依据银行进账单据,在5个工作日内将转出社保机构银行开户名、转移人员姓名、转入基金额、到账时间录入系统。

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部门提供的转入基金信息核对参保人员转移基金额与《接续表》转移基金总额,完成转移人员信息与转入基金信息的对应确认后(金额不符的,予以退款确认),将《接续表》中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转出单位名称、参加工作时间、***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本人***缴费时间、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在本地缴费起始时间、在本地缴费终止时间、在本地实际缴费月数、转移日期)、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包括:1998年1月1日前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1998年1月1日***调转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调转当年记入个人账户本金金额、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统筹基金转移额、转移基金总额)、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包括:参保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参保地区名称、年份、缴费起止时间、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息、***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录入转入数据库。

参保人员转入数据中的“参加工作时间”,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中的“参保地区名称”、“年份”、“缴费起止时间”、“月缴费基数”及截止到账月份的“***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小计”、“个人缴费”)等信息,转入公共系统,并按月分别记载。参保人员在我市享受退休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我市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对转入基金信息与转移人员信息核对有误的,分中心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明原因,办理更正手续,并重新核对确认。对转入基金额与《接续表》转移基金总额不符的,分中心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二次划款手续。对超过办理时限的转入基金,市中心基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基金退回原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管理

对在外省市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分中心依据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以下简称《临时账户通知书》,附件十),应为其添加“外省市临时账户”标识。

对到我市就业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不能提供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文件的,审核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报的《申请表》、《缴费凭证》后,经主管科长、主管主任批准,告之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同时核对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为其添加“本市临时账户”标识,在转出数据库录入原个人编号、原工作单位名称、户籍所在地,核准打印《临时账户通知书》,并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转移专用章”,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地址,将《临时账户通知书》寄出。

参保人员转出临时缴费账户时,分中心审核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十一),核对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个人编号,录入参保人员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信息(包括:行政区划代码、社保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核准打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联系函》,附件十二),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转移专用章”,在15个工作日内寄出,待收到《临时账户联系函》回执后,按本意见第二条***款相关规定,办理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资金跨省转出手续。其中:临时缴费账户资金=临时缴费账户建立期间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临时缴费账户建立期间统筹基金转移额;临时缴费账户建立期间统筹基金转移额=∑(临时缴费账户建立期间各月缴费基数×相应年度各月统筹基金划转比例)。

参保人员转入临时缴费账户时,分中心审核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临时账户联系函》,核对系统参保人员基本情况无误的,在回执栏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转移专用章”,在15个工作日内,邮寄***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办理跨省转入接续手续。其中:转移资金总额=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统筹基金转移额;统筹基金转移额应不小于∑(临时缴费账户建立期间各月缴费基数×相应年度各月统筹基金划转比例)。

四、个人账户处理

2010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人员(含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含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死亡的,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储存额余额。已经按照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的,由原参保单位申请,分中心核实后,其差额部分可通过补支付处理。

对跨统筹范围存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人员,经与本人协商,确认终止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分中心根据参保人员在两地的缴费情况,其在我市同期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2010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重复领取养老金的,确认终止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对在我市统筹范围内存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人员,经与本人协商,确认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重复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其余部分通过数据整理予以合并。对领取待遇的退休人员同时仍有缴费记录的,其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五、其他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通知》精神,紧密衔接养老保险转移续接手续。

1、分中心要认真审核跨省转移人员申报条件,对确认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员,应将基本信息准确录入系统,按规定办理转移续接手续。对转入人员,要认真核对转入基金额,将转移基金匹配录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

2、市中心基金管理部门要将转移的基金情况准确及时录入系统,记账、分账。

3、邮寄相关转移材料应采用挂号信方式,避免丢失。

4、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上下沟通,并充分利用《全国社保机构联系电话一览表》,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解决,确保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工作按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切实为转移人员做好转移接续经办服务,维护转移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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