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爱国拥军联合会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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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衔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案情
岳先生1995-2008年在本市一家企业工作,工作期间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08年离开单位后,一直未找到工作,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岳先生在街道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了按年缴费方式参保。2011年底,岳先生被一家民营企业聘用,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15年12月份,岳先生年满60周岁,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想询问其2008—2011年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二、案例分析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3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含延长缴费***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岳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对于其2008-2011年期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处理,《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8号)文件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且未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按照上述规定,岳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清算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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