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中心解读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政策(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程序)

admin 1083 2022-09-29


市社保中心解读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政策(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程序)

问:如何办理住院就医手续?

答:1.持本人医保证、医保卡在定点医院开具《住院证》。2.凭《住院证》、医保证、医保卡于住院当日或住院前两日内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特殊情况的可在住院5日内补办;在春节、“十一”住院的,前三天可直接住院,从放假的第四天开始补办;如果已经出院的,不再补办。3.参保人员上次住院的费用在医院与社保中心结算前,再次住院或转诊转院的;医保证、医保卡上姓名、社会保障号等有误的,仍需到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待遇资格确认手续,开具《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

问:参保人员住院个人需负担哪些费用?

答:起付标准以下的金额;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自负比例的金额;个人增负部分的金额;自费部分的金额;拒付金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申报结算的,其拒付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个人办理申报全额垫付住院费用结算的,其拒付金额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金额;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金额。

问:参保人员住院结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住院治疗的结算期一次最长为90天。不足90天,按实际天数结算;超过90天,应办理一次出院手续,从第91天起,即视为第二次住院,参保人员须按第二次住院有关规定重新办理住院手续。

问:新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新参保人员在参保首月住院的,不开《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通过本人单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结算。整体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当月之前已经住院,参保后仍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将参保当月之前的费用结清,并将参保前后的医疗费用票据及费用的汇总明细清单分开,参保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领到医保证、医保卡前,需住院就医的,仍需到本人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开具《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

问:哪些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答:覆盖范围等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即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的参保人员。

问:大额医疗费救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支付范围有哪些?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2008年度职工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缴纳,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6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在职人员在年初一次性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经办机构从养老金中分次代扣代缴。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包括:住院、门诊特殊病、转诊转院、家床、急诊留观以及无隶属关系退休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2008年大额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报销比例为:在职和退休人员80%,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市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和“两航”起义人员95%。

问:如何报销大额医疗费?

答:参保人员在联网医院住院,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病门诊刷卡就医等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的,个人只交纳应个人负担部分,应由大额救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向大额救助承办部门申报结算。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参保分中心申报,再转往大额救助承办部门审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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