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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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关注!哪些减免社保费政策与您有关(社保费 减免)
一、疫情期间,企业社保缴费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概括来讲,有免、减、缓三项政策。
免:就是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份***6月份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减:就是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4月份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缓:就是本市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免征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6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减征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4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适用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此类参保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职工医疗保险费也减免吗?
答:是的,2020年2月份***6月份,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5个月。用人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应减征的部分由经办机构统一清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减征单位,在减征期间职工医保补贴标准相应减半。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不实行减半征收。
三、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无需办理手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按照划型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型。其中,相关部门已经有2019年末划型结果的,直接采用划型结果;没有划型结果的,根据企业在***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2019年末统计资料以及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纳税申报系统数据等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划型结果执行。
四、企业类型划型标准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
五、如何判断本单位的企业类型?
六、企业申请缓缴需要什么手续?
答: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提供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材料,向所在区社保分中心提出申请。市社保中心汇总核实企业情况,并与市人社行政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共同审核后,反馈各区社保分中心。审核通过的,各区社保分中心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七、《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在哪里下载?
八、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什么时候补缴?
答: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例如,缓缴的2020年3月份社会保险费,应在9月份补缴,以此类推,缓缴的2020年6月份社会保险费,应在12月份补缴。
九、企业缓缴期间职工待遇如何享受?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和待遇享受。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十、2020年2月份已经缴纳的社保费怎么退?
答:对符合减免条件并已缴纳2020年2月社保费的参保企业,以2月份当月单位缴费部分为基础计算退费金额,由社保中心分批次进行退费操作。其中,缴费方式为“委托扣款”的单位,退费金额将原路退回扣款账户;缴费方式为“电汇”和“临柜缴费”的单位,请抓紧时间到参保地分中心报备确认接收退款的银行账户信息,以备及时接收退款。
十一、用人单位是否不用申报缴费?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免征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减征企业的未减半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可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登录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继续采取“不见面”方式按月正常申报缴费,避免人群聚集。此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应按照上述方式按月正常申报缴费,避免权益受到影响。
十二、原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的政策是否还执行?
答:按照人社部要求,本市于2020年2月13日印发《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5号),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免收用人单位在延期缴费期间的滞纳金。这是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应急性社会保险经办措施。此次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实施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而出台的减负政策,对企业的恢复帮助力度更大,因此25号文件中与此次规定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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