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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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本市城镇职工养老险接续暂行办法实施(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昨天,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具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的人员户籍等问题进行了重新明示。通知明确指出,本市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原有规定,凡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及此次下发《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暂行办法》、187号文件和此《通知》规定为准。 今年1月1日前办理关系转移 按原办法执行 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符合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人员,应到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和本市有关规定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仍按原办法执行,转入资金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退回,无法退回的暂并入统筹基金。 2010年1月1日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的人员,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其退休地确定为本市的,待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和本市有关规定审核连续工龄,经审核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于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具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应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今年起出国定居退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按照《暂行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中此次明确,2010年1月1日后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以及死亡的人员,退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储存余额。 以本市为养老待遇领取地须是常住户口 此外,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中户籍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的人员,系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具有本市“蓝印户口”人员暂不办理相关手续,待其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再予办理。因组织原因调动到本市就业的人员,凡要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需提供转出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调动凭证。按照《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凡已先行为农民工参加了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城镇企业,也应为其登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军队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配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 政策延伸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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