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中心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admin 864 2022-10-01


市社保中心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要求,并提出如下经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一)用人单位申报核定。自然年度首月(新成立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首月),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登记地社保分中心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手续。分中心依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名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工类型”等信息,核定用人单位应参保险种、各险种应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等社会保险事项。

(二)社会保险批量核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分中心应按照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的110%,生成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的现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生成用人单位本年度缴费基数。

(三)年度缴费基数调整。自然年度内,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经办机构应依据系统内记载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直接重新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二、按月申报足额缴费

(一)按月按时申报。用人单位应在每个自然月8日前,到登记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手续。分中心依据用人单位申报,受理缴费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变动事项”)经办。

(二)按时足额缴费。经审核用人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符合规定、数量关系填报一致的,分中心核定生成用人单位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费。

缴费日期自每月26日起***次月18 日止。其中:分中心扣款复核上传,参保单位/个人pos刷卡、自助缴费、临柜缴费截止时间均为每月18日16:30;以支票临柜缴费的单位,缴费截止日期为每月15日,逾期分中心不予以为其开具进账单;若缴费截止日期遇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则缴费截止时间提前***上一工作日。

(三)简化申报手续。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以后月份可以只对“变动事项”进行申报,无“变动事项”的可以不再办理申报手续;分中心自每月9日始,依据系统内记载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生成用人单位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三、社会保险费欠缴

(一)社会保险欠缴管理。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中心在核定当月的19日***25日期间,通过短信通知、电话通知、微信公布、上门催缴等方式,对未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逐一催缴。

(二)补缴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应自欠缴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申报补缴日。

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2011年7月1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加收保值费的起始时间为欠缴次月1日。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 2011年 7月 1日前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仍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社会保险费追缴管理

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在下个结算期内补缴的,其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欠缴管理。并以催缴、催告、限期补缴、查询和划拨、担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进行追缴。

(一)催缴。每月19日,统一对上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生成欠缴台账和《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送达欠缴单位进行催缴。

(三)限期补缴。催缴和催告后,仍未补足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分中心下发《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送达欠缴单位,责令其限期补缴。

(四)公告。分中心对未收到《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的用人单位通过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期60日,期满视为送达。

(五)查询和划拨。对逾期仍未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账户余额不少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划拨申请,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催告后作出划拨决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划拨。

(六)担保。经查询,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分中心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查询,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又拒不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分中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市中心通过定期汇总比对基金到账、分账数据,减轻月末数据汇总统计的经办压力,确保当月基金收入按期上划财政;分中心应加强对欠缴台账的管理,严格按时限、按流程进行催缴、限期补缴、查询划拨、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完善申报缴费管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缴费,强化追缴管理是保证基金征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分中心对此项工作要提高认知程度,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工作中不得拖延推诿,各部门各负其责,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附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

2017 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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