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admin 505 2022-10-01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9日

关于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5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一)小型、微型企业补贴

1.企业界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2%、生育保险补贴0.8%、工伤保险补贴0.5%。

3.申请补贴所需材料。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财务报表、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

4.申请补贴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申领补贴的企业应于季末10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

1.企业界定。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2.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2%、生育保险补贴0.8%、工伤保险补贴0.5%。

3.申请补贴所需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普通高校毕业证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4.申请补贴程序。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按季结算。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申领补贴的企业应于季末10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二、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补贴

(一)补贴对象

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重大疾病成员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年岗位补贴和三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2%、生育保险补贴0.8%、工伤保险补贴0.5%。

(三)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毕业证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困难高校毕业生认定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

(四)申请补贴程序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按季结算。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申领补贴的企业应于季末10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贴

(一)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前三个学期的在校学生或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在校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并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每人7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

3.申请补贴所需材料。《创业培训申请审核表》、《创业培训人员名册》、《创业培训检查记录表》和《创业培训抽查记录表》;身份证、《学生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4.申请补贴程序。参加培训人员到指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培训机构履行开班申请备案、培训补贴申请等手续。对考核合格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人员,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将创业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

(二)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普通高校学生和毕业生。

2.补贴标准。普通高校学生参加本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成本5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

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定额补贴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800元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参加本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分别给予60%、80%、10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参加定向就业培训,培训合格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高职院校学生在本校学习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只给予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

3.所需材料。身份证、在校学生的学生证及复印件、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及复印件、定向就业培训人员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

4.申请程序。参加培训人员持相关材料到选定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报名,培训机构履行开班备案、技能鉴定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等手续。对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职业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

(三)小额贷款和贴息

按照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津银发〔2013〕93号)执行。

(四)房租补贴

1.补贴对象。应届及上两个年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本市户籍在外地普通高校就读回津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按照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数量每人每平方米每天补贴1元,每人最高补贴10平方米,每个企业最高补贴6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多2年。

3.申请补贴所需材料。毕业证或学生证、身份证、创业凭证(工商营业执照、税费缴纳情况);租房协议、房租收据等。

4.申请补贴程序。申请补贴人员持相关材料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在创业园创业的可由创业园统一申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的单位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报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或单位。

(五)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期限为一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2%、生育保险补贴0.8%、工伤保险补贴0.5%,补贴期限为三年。

3.申请补贴所需材料。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及发放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等材料。

4.申请补贴程序。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按季结算。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申请补贴应于季末10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在创业园创业的可由创业园统一申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67号)执行。

五、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1.补贴对象。有就业意愿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进行了求职登记并参加市人社局统一安排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发给求职补贴。可在毕业后***当年12月31日前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2.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3.所需材料。毕业证、身份证;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疾病成员和低保家庭认定证明等材料。

4.申领程序。困难高校毕业生到本人居住地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并做求职登记,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人力社保部门。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9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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