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问题(职工医疗保险跨省转移)

admin 739 2022-10-01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问题(职工医疗保险跨省转移)

一、案情

王某今年35岁,自2000年7月份在山东某公司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1月份,他辞职后到天津某公司工作,在转移社保关系时,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应如何计算?

二、案例分析

《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41号)规定: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缴费年限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0月(含)以前,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1月(含)以后,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根据此规定,王某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应包括两部分:一是2000年7月***2001年10月在山东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共1年零4个月(以跨统筹转入的2001年10月以前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为准,以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为依据。);二是2001年11月***2011年1月在山东参加医疗保险的年限,共9年零3个月(以接收的《信息表》中2001年11月以后原就业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记录为准。)。因此,王某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总计为10年零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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