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发布全民参保计划(关于全民参保的通知)

admin 559 2022-10-02


本市发布全民参保计划(关于全民参保的通知)

日前,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津政办〔2016〕60号),决定从2016年***2018年,在全市范围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快形成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落实社会保险缴费减负政策

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3号),降低养老、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阶段性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模式,鼓励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继续为职工参保缴费。

二、完善参保扶持鼓励政策

(一)支持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对于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灵活就业的,3年内给予75%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3年内给予50%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满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退休。用人单位吸纳上述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中断缴费人员接续缴费。对于长期中断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按照规定以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开发养老保险金融产品。

(三)鼓励外来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对于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对于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已在原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尚未在我市参保的人员,可以按照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顺畅衔接,权益累计计算。实行异地间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认证结果互认,完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三、简化优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建立社会保险、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数据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企业注册、变更、注销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信息共享。对办理了“一照 一码 一章一票”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精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实现企业注册一户、社会保险登记一户、跟进推动参保一户。逐步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监管体系,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用人单位在市场准入、融资服务等方面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四、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一)转变服务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依托单位和职业开展参保转向以人为中心开展经办管理和服务。大力推进参保缴费及待遇支付便利化,扩大网上申报缴费覆盖范围,积极推行网上缴费、移动缴费新型缴费方式,大力拓展自助终端、手机应用程序(APP)、短信等新型查询渠道。不断延伸经办服务触角,将参保缴费工作逐步下沉到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

(二)提升信息化水平。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发放和应用,通过社会保险卡发放养老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失业保险金、工伤津贴、生育津贴等各项待遇。健全完善人力社保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信息跨业务、跨地区、跨部门共享。进一步规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审核、审批及发放等工作程序,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严控资金安全。

五、强化参保缴费执法监督检查

(一)加大监管力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通过催收、加收滞纳金,查询和划拨银行存款,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提供财产担保以及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等手段,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拒不参保、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举报人予以资金奖励,并对当事人信息严格保密。

摘自:2016年7月28日《天津工人报》——医保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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