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中心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增加工伤部位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admin 1109 2022-10-04


市社保中心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增加工伤部位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分中心、医保结算中心:

现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增加工伤部位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津人社局函〔2014〕386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治疗新增伤害部位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自工伤职工受伤之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增加工伤部位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津人社局函〔2014〕386号)

2014年8月25日

附件: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增加工伤部位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津人社局函〔2014〕386号

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确认工伤后增加工伤部位认定的请示》(津红人力社保发〔2014〕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申请人申请增加工伤伤害部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医疗机构对职工受伤部位、伤势程度等做出新的诊断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在15日内提交新的诊断证明书和增加(变更)伤害部位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和新的诊断证明书后,应当与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如尚未作出认定决定的,应按照新的诊断证明书直接作出认定决定;已经作出认定决定的,应作出增加(变更)伤害部位的决定。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增加(变更)伤害部位的,应当在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提出,最长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不超过1年。

此复。

2014 年8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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