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问答(2020天津市公益性岗位新规定)

admin 894 2022-10-06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问答(2020天津市公益性岗位新规定)

一、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答: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营利的公共服务机构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基本属性是什么?

答: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及机制是什么?

答:对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为依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1号)文件,经区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员。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度残疾人。

四、用工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针对公益性岗位的群体适应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岗位规模和分布的合理性、日常管理运行的可行性、资金筹集的稳定性、劳动用工和工资待遇的合法性等因素,用工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且实行全日制用工形式;

(三)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岗位数量、薪酬标准和工作规范要求;

(四)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职的管理人员;

(五)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匹配的资金保障。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是什么?

答:由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符合条件且有意愿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排序规则,依次向用工单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和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招用结果需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用工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上岗。

六、用工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哪些政策?

答:用工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享受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例如:有甲、乙两名女同志,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甲被安置到公益性岗位时年龄为42岁,招用甲的用人单位可享受3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即享受政策到45岁;乙被安置到公益性岗位时年龄满45周岁,招用乙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满足50岁可正常退休)可享受5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即享受政策到50岁退休。

七、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标准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缴费比例确定;工伤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0.4%。以2020年为例,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3364元;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为16%,失业保险为0.5%,生育保险为0.5%,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缴费比例为8%,假设工伤保险实际比例为0.4%,计算每月每人社保补贴为(16%+0.5%+0.5%+8%+0.4%)*3364元=854.456元。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以2020年为例,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50元,公益性岗位人员月应发工资不低于2050元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为2050元。

八、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政策期满后,有哪些后续扶持政策?

答: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在政策享受期满退出后尽快实现再就业。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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