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外包供应商引入流程(人力外包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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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6
实行城居养老保障政策后,已领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待遇如何衔接?
一、案情
王女士2009年年满61周岁,2008年按照《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的规定,参加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一次性趸缴16000元,自2008年6月份年满60周岁后,开始每月领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125元,2009年9月份来电,咨询实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后,她应该如何享受待遇?
二、案例分析
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09]22号)第10条规定,对于按照《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已经领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对其已缴纳的费用,按200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即9700×10%=970元)一次性折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农村居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139+月基础养老金
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第14条、第15条规定,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自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目前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0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每月增加4元基础养老金。
因此,王女士已缴费用折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为:16000÷970≈16.5年,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16000元及其利息/139+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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