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户籍人员能否在津后延缴费退休?

admin 1564 2022-10-07


外省市户籍人员能否在津后延缴费退休?

一、案情

王女士为外省市户籍,今年44周岁,曾在北京、上海等地工作并参保,今年被天津市某单位招用并在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王女士来电询问,其在本市缴费***50周岁时,缴费年限只有6年,如果到达退休年龄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她能否以个人形式办理后延缴费并在天津办理退休?

二、案例分析

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人社部在《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王女士属于外省市户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其在天津市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就不能在天津市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后延缴费,应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后延缴费。如果其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则需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办理后延缴费后,在户籍地享受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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