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中心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admin 620 2022-10-07


市社保中心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中心、结算中心、各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现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69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4〕2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操作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伤职工伤后急救期内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一次性矫形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配置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配置机构单独出具票据,用人单位持病案首页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配置票据到参保分中心进行申报;用人单位或个人未垫付配置费用,由医疗机构按医疗费用上传的,分中心、结算中心按配置限额审核支付。

二、工伤职工伤后急救期内在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一次性矫形器,由定点配置机构配置并单独开具票据的,分中心予以审核支付;其他情况,不予支付。

三、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需要配置一次性使用矫形器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再行配置。

四、工伤职工配置有使用年限辅助器具的,先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分中心开具《辅助器具配置限额通知书》,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进行配置。

五、自2013年10月1日***系统调整完成期间分中心开具的原标准《辅助器具配置限额通知书》,并且没有支付的,分中心可以在系统中回退原《辅助器具配置限额通知书》,按照新标准开具《辅助器具配置限额通知书》并支付。

六、对于2013年10月1日后,已经鉴定需要更换假肢类辅助器具的,按照新标准同类型(装饰型、索控式、肌电型)辅助器具的限额开具《辅助器具配置限额通知书》,由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按肢体的伤情确认其中一项后进行配置,分中心予以审核支付。

附件: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

上一篇:市人社局关于确认天津市热电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顺延的函
下一篇: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盛茂林深入市人力社保局调研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