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网)

admin 609 2022-10-08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网)

津人社局发〔2014〕35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 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管理,提高鉴定工 作水平,切实维护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和权威性,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技能鉴定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 定质量直接决定着证书的"生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附加在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功能越来越多,它不仅是评价劳动者技 能水平的凭证,也是确定劳动者工资报酬、积分落户、培训补贴、 退休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职 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本着对社会和劳动者高度负责的 态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 高鉴定质量,坚决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二、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资格条件审查   1.职责分工。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参加鉴定人员资 格条件初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 )负责复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破格晋升职业资格审核工 作。   2.资格条件。社会人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应当按照***职 业标准规定的鉴定资格条件进行鉴定;企业在职职工申报职业技 能鉴定,除按***职业标准规定申报外,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破格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中等职 业学校学生可直接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 门核准的学校主干专业的学生可直接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高 职院校、本科院校学生可直接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经市人力 社保行政部门核准的院校主干专业的学生可直接申报***职业技 能鉴定;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单招学生,入学前具有***工职业资 格证书的,毕业学年可报考技师。允许社会各类人员直接申请职 业技能鉴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审核前置。进入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人员(含补 贴培训人员),其鉴定资格条件在培训开班备案时审核。   4.鉴定申报。企业、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向市鉴 定中心、也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技能鉴定。各职业技 能鉴定所(站)向市鉴定中心申报技能鉴定必须在经许可的职业 (工种)和资格等级范围内。技师工作(流动)站和技能大师工 作室可申报经核准职业的技师、***技师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企业在职职工或各类院校学生直接申报技能鉴定的,***申 报须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企业主体职业或学校主体专业备 案,备案的企业或学校可向市鉴定中心直接申报相关职业(工种 )技能鉴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破格要求。企业职工破格晋升职业资格,应符合《天津市 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鉴定暂行办法》(津劳办发〔2006〕371号) 规定,并提交企业或行业相关文件和《破格鉴定申请表》、《申 请破格鉴定人员名册》。对于职业技能竞赛获得晋升职业资格等 级的人员,须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职业技能竞赛晋升职业 资格等级人员名册》、《职业技能竞赛晋升职业资格等级人员汇 总表》上盖章确认。   (二)严格实行技能鉴定"五签名"制度   各鉴定机构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加强职 业技能鉴定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各鉴定机构考 核前要认真核对考生个人信息资料,确保准确无误;考核中,考 评员、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要核准考生身份、核对准考证,确认 无误后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确认;考评人员要对考评成绩结果签 名,考评组长(考评人员)要在考试总成绩单上签名确认;考核 后,各鉴定机构负责人要在上报的考生成绩名册上签名确认;职 业资格证书经办人和批准人在证书办理表上签名确认。鉴定考核 事前、事中、事后所形成的资料须全部纳入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立 卷保管。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视为无效鉴定,不予核发职业 资格证书。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   市鉴定中心要派出督导员,对所有技能鉴定进行现场督考。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在督导员监督下启封,考试结束后在督导 员监督下密封。督导员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考生身份,并 进行现场记录。督导员要对考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并保留影 像资料。   (四)严格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秩序   职业技能鉴定必须坚持考培分离的原则,技能考核鉴定与培 训活动要严格分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开展职业培训。职业 技能鉴定原则上应在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和等级资质的职业技 能鉴定机构进行。对于企业直接申报鉴定的,可结合企业生产实 际,在企业中进行考核鉴定,但本企业考评员人数不能超过全部 考评人员的三分之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要实行 持证上岗、挂牌服务。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规 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一旦发生泄密,必须立即上报,并采取 相应补救措施。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础管理   (一)强化考评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考评员派遣必须坚持公 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考评员抽取、通知、记录的工作流程。 市鉴定中心要建立考评员工作档案(包括诚信记录)。要切实做好 考评员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考评质量问题的不 予续聘。市鉴定中心将不定期组织考评员业务培训和晋升考核培 训,提高考评队伍的业务素质,满足鉴定考核质量管理工作的需 要。   (二)强化督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市鉴定中心要建立督导 员工作档案,对督导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的质量督导员,给予适当奖励;对考 核不合格的,建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取消其督导员资格。 市鉴定中心应当不定期组织督导员资格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督 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鉴定考核质量管理工作水平。   (三)强化巡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巡考员由社会志愿者组 成,采取随机派遣的办法,由市鉴定中心负责管理和派遣,对职 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全程巡查,强化社会监督力量,提高职业技 能鉴定工作透明度。市鉴定中心要建立巡考员工作档案,组织年 度考核管理,不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及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巡考人 员工作成效。   (四)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管理。市鉴定中心要组织专 家对鉴定题库适时更新,以满足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各鉴定机 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凡***题库、市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 ),应向市鉴定中心申请从***题库、市题库中提取试题;对于 ***题库、市题库均没有的职业(工种),可由鉴定机构组织有 关专家按照***题库开发的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发***少3套试题, 并经市鉴定中心确认后使用。凡未按上述要求提取试题进行职业 技能鉴定的,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对职业技能鉴 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优化和整合,重点做好与培训系统的衔接, 尽快实现报名、缴费、考务安排、考核鉴定网络化管理和服务。 修改完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鉴定模块,做好与职业培训管理信息 系统的衔接。   (六)加强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鉴定工作指导。对于行业 特有职业(工种),可以向市鉴定中心申报鉴定,并由鉴定中心 派遣督导员全程督导,成绩合格的,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发职 业资格证书。   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   (一)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群众举报制度,设 立职业技能鉴定监督举报电话(83218257),同时在天津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开通监督信箱,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 乱考核、乱收费、乱发证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质量专项检查,加强业务 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各鉴定机构必须严禁一 切违规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不得降低职业标准要求进行考核鉴定, 不得任意修改考核鉴定结果,不得虚假造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或 滥发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超范围、超权限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的违规行为,一经查明,视情节 轻重予以处理,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在限期内整改、整改后 仍不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规定吊销其《职业技能鉴 定许可证》,并提请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开展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市鉴定中心要按照人力社保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 标准要求,及时做好鉴定数据上传和统计情况上报工作,确保我 市鉴定数据及时导入全国联网***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同时 每月定期将鉴定数据传送到12333电话咨询中心,对社会开展职业 资格证书信息查询服务,增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透明度,为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抽查工作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定期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质 量评估工作。重点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各项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技能操作鉴定考场设置达标情况、考评员队伍建设情况、考核鉴 定有关材料归档情况等,检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 2014年 4月 24日起 执行, 2019年 4月 24日 废止。                        2014年 4月 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 4月 25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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