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核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admin 727 2022-10-09


关于下放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核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决定将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权限下放到各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时间和项目

自2016年第3季度起,将我市各类企业(含公益性公司)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及资金拨付权限下放到所属区人力社保部门,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2016年第2季度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仍按原办法拨付。

二、补贴标准和经办流程

(一)补贴标准

1.企业吸纳经认定为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长期失业、失去双亲、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年的养老19%、医疗8%、失业1%、工伤0.4%的社保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40%给予1年岗位补贴。

2.企业吸纳女未满35周岁、男未满45周岁的长期失业、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后1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养老19%、医疗8%、失业1%、工伤0.4%的社保补贴。

3.公益性公司中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单亲、低保、赡养患重大疾病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工资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退休。社保补贴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养老19%、医疗8%、失业1%、工伤0.4%、生育0.5%,给予3年。工资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40%,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二)经办流程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

1.企业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发放等凭证,于每月向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区人力社保部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按月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和人员情况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3.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社保部门在下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

原按差额缴费的交通协管、劳动协管保险补贴仍按原办法申报。

三、规范资金管理

权限下放后,补贴资金仍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区人力社保部门用于核拨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自2017年起,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各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将相关资金下达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对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的专项预算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付***本区人力社保部门就业专项资金账户。年终,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清理核对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并按规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本通知规定的政策范围内2016年就业专项资金,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直接拨付***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就业专项资金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下放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权限,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晰清权责、有效配合,加强衔接,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强化基础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健全完善资金监管体系。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规范办事程序。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补贴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滞留环节,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提高工作效率,主动优化服务。要注重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将补贴人员与税务、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比对,定期做好自查工作,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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