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admin 880 2022-06-27


近日,青海省人社厅联合省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下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青海计划利用三年时间,通过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专项扩面活动,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项目(包括交通、水利、铁路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0%确定,缴费费率按1%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监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供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对不能提供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名报备制度,对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及时送往医疗机构就医并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专人负责建筑业参保工作,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事时间,在工伤保险登记、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变更、核定工伤人员待遇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待遇,为参保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闫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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