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登记工作的通知

admin 649 2022-10-10


市社保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分中心:

为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登记工作,结合金保二期系统相关操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建筑企业应在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建设项目工伤职工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等申报资料,到建设项目坐落地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登记手续。

二、分中心工伤支付部门依据《认定工伤决定书》等相关资料,对《信息登记表》与《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相关信息一致的,在建筑企业填报的《信息登记表》上盖章确认并留存一份。

三、分中心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工伤支付部门审核确认的《信息登记表》和工伤职工身份证,登陆系统,在建设项目工伤职工信息登记模块中录入项目编码检索项目信息,确认建设项目参保后,录入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号、姓名、工伤职工所属单位单位代码,单位名称、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确认无误后,予以保存。

四、登记管理部门完成工伤职工信息登记后,工伤支付部门在系统“工伤登记录入”业务环节模块办理工伤登记,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工伤登记录入)为主表,连同《信息登记表》均为“双套”保存;发送档案时点为“确认后系统自动发送”;特定著录项目为“社会保障号码、姓名”;档案保管期限为50年;档案类别为“工伤保险待遇类”;业务办结后业务材料归入“工伤人员登记变动卷”。

附件:建设项目工伤职工信息登记表

2016 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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