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546
2022-10-11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办发〔2015〕59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25号)有关规定,现就鉴定机构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的鉴定机构
凡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均可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
二、鉴定机构基本条件
(一)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二)理论考场、技能操作所需设施设备及工位应满足鉴定需要;
(三)配备满足职业技能鉴定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鉴定职业和等级应在《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范围内。
三、签订鉴定协议
满足上述条件并有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意愿的鉴定机构,应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签订《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协议书》(附件1)。签订协议时鉴定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三)《鉴定主要设施设备清单》(附件2);
(四)《考评员花名册》(附件3)
(五)《职业技能鉴定能力调查表》(附件4)。
四、签约时限
(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的鉴定机构在核准的职业、等级范围内提出申请即可签约。
(二)人社部核准的行业鉴定机构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后,在原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提出申请后即可签约。
五、经办地点
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三楼“培训福利计划”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24236889
附件:1.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协议书
2.鉴定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3.考评员花名册
4.职业技能鉴定能力调查表
2015 年4 月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编号:
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协议书
甲方: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乙方: (鉴定机构全称)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确保鉴定质量和补贴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就乙方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经协商协议如下:
一、鉴定项目
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经协商确认,乙方可承担 .等 个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明细见附表)。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乙方鉴定能力和实际鉴定需要,安排乙方实施技能鉴定。
(二)负责提供和回收考核鉴定的试卷。
(三)负责回收《个人补贴申请表》。
(四)负责派遣技能鉴定考评员。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鉴定的考务工作,配备监考和考务人员。
(二)提供鉴定所需的场地、设备、材料,配备安全管理和设备维护人员,保障鉴定工作安全。
(三)接受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资金审计。
(四)协议期内发生鉴定地点、管理人员、设备设施、承接能力变更的,应及时告知甲方,根据实际修改协议相关内容。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尽本协议规定应尽义务,乙方有权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诉。
(二)乙方未尽本协议规定应尽义务、出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暂停乙方鉴定、终止本协议,并建议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做出通报,整改,取消鉴定资格,缓拨、减拨、不予拨付以及收回补贴资金等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由于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应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也可经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二)乙方如无法履行鉴定任务,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017年底。
(四)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
附表: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项目表
甲方: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 乙方:
指导中心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项目表
鉴定机构名称:
鉴定机构地址:
主办单位名称:
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序号
鉴定职业名称
职业代码
可鉴定最高 等级
备注
附件2
鉴定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鉴定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序号
鉴定职业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数量
附件3
考评员花名册
鉴定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考评职业
考评员级别(***/普通)
考评员证号
发证机关
联系方式
附件4
职业技能鉴定能力调查表
鉴定所(站)名称
主管部门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鉴定职业(工种)总数: 个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职业(工种)代码
鉴定等级
鉴定工位数(个)
每天可承接鉴定人数(人)
1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2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3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4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5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6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7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8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9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10
□初级
□中级
□***
□技师
□高技
可承接鉴定时间: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二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三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四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第五周
备注:
1.“鉴定职业(工种)总数”是指经有关部门许可,且在《2015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内的鉴定职业(工种)。
2.“每天可承接鉴定人数”是指***内可鉴定场次×鉴定工位数。
3.鉴定等级和可承接鉴定时间在“□”内划“√”。各鉴定所(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能够鉴定的月份即可,如还需细化可再选择相应的周数。
4.鉴定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备注中注明。
5.如鉴定所(站)鉴定的职业过多,可填写多张调查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 年4 月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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