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

admin 1734 2022-10-12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

各区县组织部、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公务员局、国税局、人民武装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员工30%及以上的中小企业,在申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技术改造贴息资金项目时,可优先给予支持。 (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3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三)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以及零就业、单亲、低保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四)发展楼宇经济,对纳入全市重点支持的中心城区商务楼宇,以2010年纳税额度为标准,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对引进高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鼓励吸纳就业。 (五)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七)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每年定期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我市对参加到村任职和“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每年专门安排部分公务员招录职位,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天津生源大学生和“西部计划志愿者”天津选派的大学生。区县和乡镇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的,要拿出一定的空缺职位专门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3 年内报考本市高校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九)继续做好选调生工作。选调全国重点高校中政治素质好,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并有发展潜力的***毕业生,重点选调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共产党员、***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到基层培养锻炼。 (十)鼓励毕业生入伍服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就业安置帮扶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十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享受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项目和***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享受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规定执行。允许高校毕业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保留学籍,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创办企业***出资额允许为零。 (十三)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额度5万元,还款期限3年;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企业成长性好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十四)建立市级创业项目库项目,定期在平面媒体、网站向社会推介创业项目,每个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参加创业项目专题推介会等方式,免费选择3个创业项目,并由管理、财务等方面创业服务专家免费进行评审和论证。对选择我市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开展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高不超过20 万元的全额贴息贷款。 (十五)凡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创业类展会,预留20%的展位,经审核,符合参展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展。参加其他各类国内外会展,经企业纳税地政府部门认可后,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连续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 (十六)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网上创业。高校毕业生创办网店,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补助、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创业奖励等奖励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月营业额超过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可认定为网上创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七)为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带动其他人员就业,培训机构采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的各类创业培训项目的,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创业意识培训。完成相应课时,经考核取得结业证书达到80%以上,按参加培训人员给予每人300元的补贴。 创业能力培训(包括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模拟公司创业实训等***人社部推荐的培训技术)。经考核取得结业证书达到80%以上,按参加培训人员给予每人300元的补贴;完成创业计划,并经专家审核通过取得合格证书的达到80%以上,按参加培训人员给予每人500元的补贴。 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达到80%以上,按照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 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按照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300元的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的,按照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培训半年内创业成功率达到50%的,按照培训人数给予每人700元的补贴;未达到50%,按照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每人700元的补贴。 (十八)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基地进行3***6个月的创业实训,比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补贴标准,给予最低工资60%的实训补贴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对愿意承担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分配的公益性项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购置费用的30%给予补贴。综合考评设备使用能效,一年后能提供相应培训设备与就业效果挂钩凭证的,再给予购置费用30%的补贴。单台套设备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凡引进实训、测评等软件系统的,依据其促进就业的效果,给予软件开发(引进)费用全额补贴、硬件设备购置费用50%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九)进一步推行师带徒计划,从民营企业中筛选***企业家作为导师,壮大创业导师队伍。通过企业家“传、帮、带”方式,使高校毕业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企业家与毕业生通过自愿选择,与1名高校毕业生或1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签订不超过1年的导师带徒授业协议,给予企业家2000 元的综合性补贴;每指导1 名高校毕业生注册开业且稳定经营1 年以上,给予企业家8000元的绩效奖励;在此期间企业按月为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费,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二十)鼓励各区县、高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可以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基地内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培训和指导,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率。 新办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园的,或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由市就业资金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每人6平方米经营面积计算,***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二十一)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二十二)认定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通过见习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见习期限3***12个月,见习期间企业可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政府按照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并给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三)对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和50%的鉴定费补贴。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 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职业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五、大力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二十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 (二十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并根据活动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补贴。实施“1123服务”,对毕业学年的在校生每人发放1张就业服务卡,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免费提供2次职业指导和3次职业介绍。开展就业专项服务活动。明确每年2月举办就业援助月活动,将零就业、单亲等困难家庭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实施岗位援助、技能援助,托底安置;5月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组织企业深入校园,开展专场招聘,开辟校企对接绿色通道;9月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月活动。每年开展“十百千万”系列活动,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兑现补贴政策。 (二十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二十七)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期限1年,同时,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对象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贴;非服务型企业招用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二十八)按照规定,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地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准予在用人单位登记集体户口;用人单位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公共服务机构落户。 (二十九)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三十)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十一)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三十二)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三十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市委组织部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税局 市征兵办 市公务员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上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医疗保障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
下一篇: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和完善什么的分配制度)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