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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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天津市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天津市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机构
1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
2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
3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
4
就业登记、退工备案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5
《就业创业证》申领查询核验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
6
失业登记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
7
创业培训服务
各区人社局
8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服务
市就业服务中心、各区人社局
9
创业补贴申请服务
各区人社局
10
就业见习服务
各区人社局
11
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服务
各区人社局
12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援助服务
各区人社局、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就业服务平台
13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各类用人单位。
服务流程
根据需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进行咨询。
服务部门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各类用人单位。
服务流程
个人携带居民身份证,企业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电子证照均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服务部门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
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各类用人单位。
服务流程
个人携带居民身份证,企业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电子证照均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服务部门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
四、就业登记、退工备案办理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
就业登记、退工备案面向各类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登记: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服务渠道
1.就业登记和新签劳动合同备案:
(1)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办理;
(2)到市、区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2.灵活就业登记:
到任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平台。
3.退工备案:
用人单位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到全市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服务部门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服务依据
《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1号)
五、就业创业证申领、查询核验服务指南
服务范围
各类劳动者。
服务流程
个人携带居民身份证、2寸个人照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证》。携带居民身份证查询核验《就业创业证》。
服务部门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
六、失业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服务渠道
1.登陆“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线上申请。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服务部门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
服务依据
《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1号)
七、创业培训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
劳动年龄内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退役军人、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登记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服务流程
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可到校内创业相关部门报名参加;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等其他人员,可到各区具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
服务内容
1.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开展“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业意识培训;
2.对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人员,开展“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模拟实训和网络创业培训等创业能力培训;
3.对已经成功创业的人员,开展“改善你的企业”(IYB)和“扩大你的企业”(EYB)等企业经营培训。
培训对象可享受政策咨询、创业经验交流、推荐参加创业大赛、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代理服务、享受创业相关政策等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服务部门
各区人社局。
服务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3号)
八、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服务指南
贷款范围和条件
1.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
2.在本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重点创业群体、“项目+团队”成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上浮***50万元,以同一个“项目+团队”成员共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2年。经办银行认可,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借款人累计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3次。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采用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以LPR加50个基点为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具体数值由经办银行根据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贴息管理
1.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2.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方式。借款人开始付息后,经办银行按季度向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
服务部门
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重点创业群体、“项目+团队”成员、各类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各类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服务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3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06号)
九、创业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服务范围
在我市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不同类型的创业补贴服务,具体如下:
1.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或者在本市涉农区创办企业的返乡入乡人员可申请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2.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休学)、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
补贴标准
1.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3000元。
2.创业者租赁房屋或工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创办企业最长2年房租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包括: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孵化示范奖励。
服务部门
各区人社局。
服务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2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57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7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号)
十、就业见习服务指南
申请条件
1.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生产经营满2年,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在职职工人数10人以上(劳务派遣机构在职职工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m²。
服务流程
用人单位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可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坐落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提交《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具有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16***24岁失业青年;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1.生活费补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带教费补贴: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
4.见习留用奖励:对留用本单位见习满3个月的见习人员,在见习结束后30日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留用1人3000元的标准。
服务部门
各区人社局。
服务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3号)
《市人社局关于加强就业见习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78号)
十一、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我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如下补贴:
政策内容
(一)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1.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脱贫人口、本市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困难村劳动力的,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2.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脱贫人口的,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3.其他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脱贫人口的,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4.除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吸纳女未满35周岁、男未满45周岁的长期失业者、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企业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本市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企业新招用农民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本市各类企业新招用中西部地区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1.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缴费比例确定;工伤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0.4%。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为每人1000元。
服务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服务部门
各区人社局。
服务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6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9号);
《关于做好天津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津就组字〔2022〕1号);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农工组发〔2020〕1号)。
十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援助服务指南
服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单亲家庭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服务流程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人社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服务部门
各区人社局、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就业服务平台。
援助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且有意愿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及岗位所需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排序规则,依次向用工单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
服务部门
各区人社局。
服务依据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2〕6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0号)
十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
在津求职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服务措施
建立实名制帮扶台账,明确“一对一”帮扶责任人,通过走访摸排、数据比对,摸清其就业失业状态、学历专业、求职意向、服务需求等信息。对有就业意愿的,***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对有创业意向的,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对暂无就业意愿的,做好状态记录,及时跟进服务。
服务部门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
服务依据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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