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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具体措施分工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
就业的具体措施分工意见》的通知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具体措施分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市人社局代章)
2020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的具体措施分工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强化政策服务供给,拓宽就业新渠道,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局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措施分工意见。
一、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
(一)鼓励创办个体经营实体。优化登记注册服务,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允许劳动者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不歧视、不限定、不增设门槛。发展小店经济,引导流动商贩进入夜市规范发展,扶持一批夫妻店、创意小店、特色小店等经营实体,打造人气旺、“烟火气”浓的小店集聚区。(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按规定给予贴息。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返乡入乡人员***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按照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交流合作办联合印发的《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2019〕14号),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合作交流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通过加盟形式,整合小散便利店资源。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积极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民政局、市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结合***双创示范基地、***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鼓励数字化生产资料共享,降低灵活就业门槛,提供更多创业机会。加强与电商龙头企业战略合作,支持传统品牌企业线上多渠道运营。推动线上教育培训发展,依托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集成***课程素材、本市特色地方课程资源、综合实践活动学习资源,形成覆盖各学段信息化资源服务体系。扶持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津发展,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劳动者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全面实施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自主申报,及时将新兴行业表述和经营范围纳入申报系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探索制定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对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等领域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七)深化“放管服”改革。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取消部分收费。按照***统一部署,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定期开展涉及灵活就业收费情况监督检查,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闲置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
(十)推动新职业推广和使用。配合人社部做好新职业发布和应用。指导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按照新职业***职业技能标准开展技能培训,提升新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市人社局负责)
(十一)完善灵活就业统计制度。实行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就业登记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对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不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新增就业统计。建立就业统计会商机制,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市人社局、市统计局、***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等负责。列***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十二)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鼓励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四)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设灵活就业服务专区专栏,免费发布非全日制或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供求信息,组织专场招聘服务活动。通过短信、微信、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推送灵活就业用工信息。建立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匹配人力资源。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劳务市场和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作用,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等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五)协调灵活就业用工关系。落实***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依法确定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关系。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倡导基层工会积极作为,畅通企业与职工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协商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指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加强对企业劳动报酬支付的监督检查,畅通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渠道,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案件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动态分类监管。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做好针对性工伤保障。发挥建筑业工伤保险联席会议作用,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将建筑业纳入我市工伤预防重点行业,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纳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毕业生***成为在职人员后,自就业当月起一年内,核定收入时,按规定抵扣就业成本每月600元。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务工成本500元,***疫情结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政府稳就业主体责任,强化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创新工作举措,凝聚部门合力,加大资金投入,狠抓政策落实,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各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激励督导。建立稳就业工作定期督促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和各区支持灵活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修订《天津市文明城区测评体系操作手册(2020年版)》,将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作为创建文明城区的测评指标。(市人社局、市文明办、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媒体媒介,深入宣讲中央和我市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先进典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支持灵活就业、鼓励新业态就业的社会氛围。(各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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