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政策问答

admin 571 2022-10-14


关于《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政策问答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是什么?

答: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登记失业人员,属于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刑满释放人员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属于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单亲家庭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二、十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一)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家庭成员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且有未婚子女的,家庭成员指其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且无未婚子女的,家庭成员指其父母。每个零就业家庭内,只限一人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三)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五)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六)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具体重大疾病范围和标准见附件)。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七)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八)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九)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十)按照***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三、哪种情况不能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五)被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的。

(六)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七)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八)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上述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四、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下列人员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应提供相关凭证。

(二)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凭证。

(三)低保家庭人员: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及近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记录。

(四)需赡养(抚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1年内治疗病历(病退人员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五)单亲家庭人员: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相关凭证;抚养领养或过继子女的,应提《收养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材料。所抚养子女的在学证明。

(六)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七)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复转军人相关凭证。

申请人常住地未设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可由常住地所在区人社局在辖区内就近指定受理单位。

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程序是什么?时限是多少?

答:(一)申请。申请人持本人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以下简称《认定情况表》)。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申请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三)复核。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社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四)认定。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六、什么情况会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

答: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人社部门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

(三)被判刑或收监执行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及移居境外的;

(五)在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满或终止的;

(六)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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