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注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admin 1361 2022-10-14


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注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自2016年10月起,建立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提取当月医保个人账户划入金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开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当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额的70%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其余30%不能提取,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二、请参保人员及时申领社保卡,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到相应的银行网点办理激活金融账户手续,以方便领取待遇。对于行动不便等有特殊需要的人员可拨打发卡银行的全国客服电话咨询激活手续等相关事宜。

三、划入社保卡金融账户的金额到账日期为每月28日。对于社保卡未激活的,社保中心将应划入金额作记账处理,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可于激活次月到账后提取。

四、2016年10月份之前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不能提取,仍进行记账处理。

五、对于年度内累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保卡向参保地分中心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六、异地安置人员当月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划入社保卡金融账户。对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社保卡未激活的,划入本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账户。

如有相关问题,可向参保地分中心或人力社保热线(12333)咨询。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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