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的管辖有变化

admin 582 2022-10-19


工伤认定申请的管辖有变化

一、案情

李某在天津市某企业工作多年,所从事的岗位属于粉尘作业,2019年7月初,他感觉肺部不适,同时伴有咳嗽等症状,经系统就医诊治后,最终由职业病防治院确认为职业病,需进行住院治疗。李某想起同事小张在两年前也被确认为职业病,所以打电话向小张咨询,小张告知:“可以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具体可以咨询12333”,于是李某拨打12333进行咨询。

二、案例分析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天津市也作出了相应的地方规定,并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76号),对工伤认定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市人社局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老工伤纳入统筹审核事项,以及原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伤残等级再次鉴定除外)全部下放,由区人社局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李某是在2019年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他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间与同事小张不同,依据天津市最新规定,李某不应再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应向有管辖权限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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