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及生育津贴待遇问题

admin 837 2022-10-25


女职工产假及生育津贴待遇问题

部分休产假的女职工来电咨询: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后,通过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了生育医疗费。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是什么?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这两项待遇有何区别?

政策规定生育津贴的标准是:“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而生育津贴是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职工工资,应当将生育津贴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如果生育津贴不高于产假期间职工工资,则不需要发放女职工产假津贴。

上一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要求
下一篇: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重新登记问题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