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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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十级工伤劳动合同终止时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案情
参保职工张某,2011年5月份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2011年9月份,张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想知道单位能否和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时他应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二、案例分析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1年6月份,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47号),规定了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其中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政策,张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向张某支付标准为3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为张某向参保地区(县)社保分中心申请标准为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0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因此张某应得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两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128×5=1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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