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河东东山医院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公示

admin 566 2022-11-01


关于对天津河东东山医院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公示

近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天津河东东山医院等四家存在医保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东东山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五)项之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09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2084.20元。

二、天津市蔡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将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或其他物品替换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出售、冒用备案药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条第(二)、(三)、(六)项之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11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26684.75元。

三、天津蓟县海琦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07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29007.40元。

四、天津河东品方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12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00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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