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津工作出新规八类高层次专家可享人才“绿卡”政策

admin 862 2022-11-02


外国人在津工作出新规八类高层次专家可享人才“绿卡”政策

日前,本市印发了《外国人在天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在津工作外国人的主管部门职责、人员类别认定、权益待遇保障以及违规处置措施等做出规定。

办法明确市人力社保、外专、公安、外事等部门是外国人在津工作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津工作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教育、科技、文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在津工作外国人员主要包括外国高层次专家、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其中外国高层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际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知名学者;研发、生产、建设、管理等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知名艺术家、教练员、社会活动家;(二)国际有影响的学术机构、专业组织、文献期刊,以及高等院校、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管理人员;(三)国际有影响的专业奖项获得者;中国及省部级政府奖项(聘书)获得者;纳入中国及省部级人才智力引进计划的外籍人员;(四)在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担任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主持重点学科、重点项目的外籍人;(五)在我市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企业担任中***(或相当于中***)职务,或主持生产、技术、开发、建设等重点项目的外籍人员;(六)在我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办科技型或现代服务类企业的外籍投资者或外籍主要合伙人;(七)在我市工作,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含)以上的外籍人员;(八)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具有博士学位或符合***计点积分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或经权威人才评价机构推荐、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外籍人员。以上八类外国高层次专家可申请办理2***5年期限的外国人工作证(A证)和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件,并可办理天津市人才“绿卡”(A卡),其本人及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在居留期限内申请并享受多次往返签证,以及天津市人才“绿卡”的配套政策。在津工作1年(含)以上,每年在津累计居住不少于6个月,纳入***及我市人才引进计划,或获得***及我市政府奖项(聘书)的外国高层次专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补助等专项资助。在津工作满4年,每年在津累计居住不少于6个月,贡献突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申办***居留资格。

办法对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就业人员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外国专业人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和2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我市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的外籍人员。其中,从事语言类教学的外籍人员,持有国外权威机构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的,对其工作经历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二)在我市执行中外政府间协议、国际组织间协议、中外经贸合同的外籍人员;境外专家组织驻华机构的外籍代表;(三)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专业资格证书,在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外籍人员。外国就业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和1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除外国高层次专家、外国专业人才外,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应聘工作的其他外籍人员;(二)在我市从事体育运动、拍摄影视作品、演艺表演、社会公益等活动,或来津开展学术、科研等交流合作,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含)的外国短期工作者;(三)在我市高等院校或国外知名高等院校毕业,获得学士(含)以上学位,在津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外籍应届毕业生,其工作经历可放宽限制;(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具有特殊技能或专长,经权威人才评价机构推荐或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外籍人员。

办法明确,聘用单位应为其聘用的外国人办理来津工作的相关手续,主要包括外国人来华工作(就业)许可、工作签证、外国人工作证和居留证件。外国高层次专家、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就业人员应分别办理天津市外国人工作证A证、B证和C证。

市人力社保和外专局在全市设立人才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工作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鼓励外国人来津创新创业,对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外国人,不受年龄限制,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及我市支持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

办法还对外国人未履行劳动合同(协议),情节严重且对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超过签证、居留证件规定期限在津停(居)留,或超出限定的停(居)留区域活动的,未按相关规定取得来华工作(就业)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或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津工作的,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工作签证及停(居)留证件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纳税,或有其他危害***安全、公众利益、公共秩序等五种违规行为作出明确处置规定,并建立在津工作外国人诚信档案和违规处置通报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不再受理在津工作的各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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