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公示

admin 1026 2022-11-03


关于对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公示

近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及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7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75154.81元。

二、天津华兴医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7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25555.50元。

三、天津金鑫医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7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3126.80元。

四、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幸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8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2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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