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家定点医疗机构和4名参保人员被行政处罚

admin 657 2022-11-04


7家定点医疗机构和4名参保人员被行政处罚

近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关于对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付贵琴等三人行政处罚的公示》和《关于对天津市蓟州区中医医院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蒋桂亮行政处罚的公示》,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7家定点医疗机构和4名参保人员蒋桂亮予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

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医院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7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5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83335.13元。

二、天津滨海泌尿专科医院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1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6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125930.78元。

三、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2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6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9436.00元。

四、天津市蓟州区中医医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2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6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09354.29元。

五、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医院

存在办理虚假住院、使用过期试剂进行检验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2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7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7536.13元。

六、天津和平香榭中医医院

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7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43.76元。

七、天津滨海福安康中医门诊部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以及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7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9862.36元。

参保人员

一、参保人员蒋桂亮(12010219630505XXXX)

存在无故未按要求时限办理复查鉴定的违规行为,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71号),取消偏瘫门特登记资格。

二、参保人员付贵琴(12010319621220XXXX)

经偏瘫门特复查鉴定,不符合偏瘫门特登记标准,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7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72号),取消其偏瘫门特登记资格。

三、参保人员王春莲(12010119591229XXXX)

经偏瘫门特复查鉴定,不符合偏瘫门特登记标准,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71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73号),取消其偏瘫门特登记资格。

四、参保人员高影(13110219850501XXXX)

存在将本人医保卡交给他人使用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二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7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违法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的行为,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摘自:2018年10月31日《天津工人报》——医保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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