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admin 607 2022-11-05


关于加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根据《关于增加群众收入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意见》(津党办发〔2009〕36号),现就加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认定

(一)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

3.长期失业者: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且失业登记信息超过一年。

其他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按照《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中的规定执行。

(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认定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1.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2.单亲家庭人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认定凭证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就业援助需提供《户口簿》、《就失业证》,同时还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4050人员:需提供《身份证》、缴纳失业保险的证明。

2.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户口簿》、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开具的家庭成员就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3.长期失业者:需提供社区工作站开具的求职证明及“二期网”失业登记经办时间。

4.需赡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需出具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证明。

5.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所抚养子女的《在学证明》。

(四)认定程序

1.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村委会)申请登记,填写《就业援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社区工作站(村委会)对个人填报相关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镇(乡镇)劳动保障中心。

3.复核。街镇(乡镇)劳动保障中心对社区(村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反馈社区工作站(村委会)。

4.公示。社区工作站(村委会)通过告示、广播等形式公示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5.确认。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建立管理台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十类就业困难群体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按月将相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办理时限及其他事项

1.自本人申请受理之日起,认定期限不超过14个工作日。其中社区(村委会)审核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街镇(乡镇)复核不超过2个工作日;区县确认不超过2个工作日。

2.困难人员接受援助实现就业6个月后再次失业,要求继续给予就业援助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3.困难人员的认定、帮扶,以居住地为准。

二、关于就业援助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凡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家庭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灵活就业政策。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家庭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三)企业招用政策。各类企业招用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本市最低工资30%的岗位补贴,期限1年。属于服务型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企业的,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补贴。

(四)就业服务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5次职业介绍、3次职业指导服务。

(五)免费就业培训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确认之日起可享受3次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六)即时救助政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生活特殊困难的人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即时救助。

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季核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区县审核认定及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符合政策规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下一个季度予以拨付。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区县自行承担。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求,考虑就业困难群体的困难程度及具体情况,确定就业援助工作目标和任务,实现零就业家庭 “动态为零”,自认定之日起30天内,确保每个家庭一人实现就业。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自认定之日起60天内帮扶其实现就业,年末安置率达85%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贯彻执行各项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督促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二)跟踪服务,及时救助。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劳动保障协管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排查,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逐人掌握其家庭情况和就失业状态,做到“尽早发现,及时认定,即时帮扶”。确保就业岗位到人,补贴资金到手,就业服务到家。

(三)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管理,建立困难人员就业的电子统计台账,按月汇总上报。

(四)加强考核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审核程序,切实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就业援助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县就业工作完成情况主要考核指标和奖惩依据。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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