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3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admin 439 2022-11-10


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3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高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期间社保缴纳问题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企业保就业的重要决策部署。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本市顶格落实***政策,尽最大可能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其中,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从2020年2月***6月,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中小微企业,从2020年2月***12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  企业划型是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的重要环节。关于企业划型,2020年2月20日***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关于企业分支机构划型,2020年2月27日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规定,“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各地要按照11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为提高企业划型工作的精准性,同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本市建立了由市人社部门与市经信、市统计、市国资、市地方金融监管、市税务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开展企业划型工作。企业划型主要做法一是原则上采用相关部门已有的划型结论,通过与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二是相关部门没有划型结论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自行申报类型,同时建立事中、事后监督机制,经核查发现申报有误的,将重新核定其应享受的社保减免政策,并追缴其少缴的社会保险费;三是建立争议处置机制,参保企业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由联席会议小组共同审议。  基于以上情况,对于少数告知承诺单位因不了解政策而申报有误的,我们将尽可能向有关企业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争取企业理解与支持,避免产生误解。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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