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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申请补贴需守法 骗取五千可入刑
王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公司生意一直不温不火,他就在想如何才能拓展一下公司业务。在一次朋友间的聚会上,他结识了一位自称熟悉人社业务的“专家”吴某,并且听说政府对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会给予一定的补贴。吴某称能够帮他“搞定”补贴申请,王某就开始琢磨这似乎可以作为自己公司今后的一项“特殊业务”,并决定让吴某帮他“拓展业务”。 1年后,某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了王某公司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涉及补贴人数5人,补贴金额约10万元。区就业促进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用于支付补贴人员的工资网银交易回单中,有几个月回单存在日志号完全相同的情况,涉及3名“就业困难人员”。 工作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补贴期间的全部工资支付记账凭证、工资单、网银交易回单等材料进行了全面检查。结果发现,工资网银交易回单等材料属伪造,“就业困难人员”并未在该公司实际就业,公司也未向他们支付工资。区就业促进中心随即做出了不予受理补贴申请的决定,将该公司作为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上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提请对该公司和吴某以及3名“就业困难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提 醒 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达到五万元的,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达到五十万元的,在十年***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此,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就业创业等补贴时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不要轻信所谓“专家”和“中介”的承诺。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就业资金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欺诈骗取就业资金达到五千元就将获罪入刑。协助单位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同样适用上述法律条款。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上海市***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沪高法(审)〔2014〕2号)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五、《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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