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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6
本文关于年终奖是员工福利吗?什么情况下无法享受年终奖员工福利?
年终奖一般是指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的奖励,是对员工工作业绩的肯定,以有效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增加企业凝聚力。不同单位的年终奖形式也各不相同,有的是“红包”,有的是股票分红,有的是“双薪”,有的是提成,有的是奖金。但是离职员工是不是必须发年终奖,我们可以通过案例来探讨一下。
#01
员工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年终奖
韩某于2017年3月10日入职小红花公司,职务为业务支持岗。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起***2018年3月31日;试用期为2个月,自2017年3月10日起***2017年5月10日止;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小红花公司向韩某发送《任职邀请函》,载明:聘用职位:***房屋设计师4+;薪酬结构: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固定工资月薪为16000元;年终绩效奖金(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补助类包括午餐补助252元/月、交通补助600元/月以及通讯补助200元/月。
2017年7月5日韩某以个人原因与小红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后韩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小红花公司支付2017年3月10日***2017年7月5日期间年终奖30988.5元。2018年5月1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韩某的仲裁请求。
韩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一审判决:员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要求小红花公司支付2017年3月10日***2017年7月5日期间年终奖30988.5元。
首先,年终奖金属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奖励的一种形式,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自行制定绩效奖金考核方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以及发放的金额。
具体到本案,根据《任职邀请函》,小红花公司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年终绩效奖金。根据《员工手册》、《员工手册》阅读签字确认回执、2014年-2017年《年中考核通知》及2014年-2017年《年终考核通知》,韩某并不符合小红花公司的年中及年终绩效考核的条件,小红花公司因而未对韩某进行绩效考核。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韩某未向法院提交小红花公司人资部门许诺于2017年年底向其发放2017年3月10日***2017年7月5日期间奖金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韩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03
二审判决:公司应支付员工年终奖
二审法院判决:小红花公司应向韩某支付2017年3月10日***7月5日期间年终奖21866.7元。
二审法院认为,小红花公司与韩某存在劳动关系。小红花公司与韩某在任职邀请函中载明:聘用职位:***房屋设计师4+;薪酬结构: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年终绩效奖金(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
在小红花公司2017年6月28日上半年度绩效考核启动通知内容有:2017年上半年考核期间:2017年1月1日-6月30日;绩效考核人员范围:参与半年度考核的2-4级人员;绩效考核期间累计出勤3个月(含)以上的在职2-4级员工。从上述内容可知,本案韩某为2-4级人员,累计出勤3个月(含)以上,符合上半年绩效考核范围。
故对于小红花公司应否支付韩某年终考核工资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因双方在任职邀请函中已明确年终绩效奖发放基数为96000元,而韩某在小红花公司任职的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7月5日。根据***法定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1.75天计算,韩某该期间的工作时间为82(21.75天×4个月-5天)天,按照9.6万元的基数计算,小红花公司应向韩某发放绩效考核奖21866.7(96000元÷360天×82天)元。
#04
高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员工年终奖
二审法院计算错误予以纠正
高院判决:小红花公司应向韩某支付2017年3月10日***7月5日期间年终奖30988.5元。
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综合韩某的再审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小红花公司应否向韩某支付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数额。
关于小红花公司应否向韩某支付年终奖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小红花公司与韩某签订《任职邀请函》,约定薪酬结构为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年终绩效奖金发放条件为: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韩某的工作岗位和出勤时间符合小红花公司上半年绩效考核范围,故二审法院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小红花公司应向韩某支付年终奖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小红花公司向韩某支付年终奖的数额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韩某在小红花公司的任职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7月5日,其年终绩效奖发放基数为96000元,故小红花公司应向韩某发放绩效考核奖31035.62元(96000元÷365天×118天),二审法院计算方法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韩某提起劳动仲裁和一审起诉时的请求数额均为30988.5元,系其对个人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韩某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可自行制定绩效奖金考核方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以及发放的金额。但公司如果已就年终奖发放条件、发放标准等形成规章制度或者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则必须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就本案而言,公司向员工订立的《任职邀请函》中明确约定了:年终绩效奖金(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即视为公司与员工已就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及标准作出了相应约定,且双方并未就提前离职或者工作不满一年是否支付年终绩效奖金作出额外约定,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发放年终奖。
那么年终奖是不是工资的一部分呢?***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第二条关于奖金的范围中明确,奖金包含年终奖(劳动分红)。
既然年终奖被视为工资的一部分,公司就需要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如果拖欠或未按约定支付年终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上述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一个案例说明年终奖是否属于员工福利,以及作为员工员工福利怎么约定和发放,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员工福利的知识,欢迎支持关注本站~我们后续会为大家带来更多关于员工福利的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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