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代缴机构(杭州正规代缴社保公司)
1987
2023-01-06
本文关于公司一般什么时候缴纳社保?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需注意哪些社保政策?
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1. 员工要求不缴社保并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保险,能否要求单位再补缴?
缴纳社保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不能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因此,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书面承诺无效。
2. 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保后,能否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保,实际上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后员工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3. 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因病产生的医疗费以及发生工伤后应如何处理?
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而给员工造成的损失,比如医疗费用,医保不能报销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员工发生工伤后,因单位未缴纳社保(工伤保险)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4. 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法定退休待遇的处理
江苏省***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
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员工手册的制订与修改程序非常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江苏省***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1. 员工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的处理
如果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歧视、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也不降低,两个工作岗位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则调岗将会被认为有效,员工理应配合执行。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单位进行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员工离职而调整岗位,员工有权拒绝。
2. 单位搬迁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所以员工通过微信辞职的,虽然现在微信大部分是实名认证,但昵称、网络用语等的存在,且微信易删改,载体为个人手机,载体不稳定,加大了举证难度。
对于员工以微信方式辞职的,用人单位需做好以下工作:
a. 在微信中确认对方身份,对其微信内容进行回复与明确,过程中避免使用网络语言,严格避免威胁、诱导式用语;
b. 通过电话(录音)、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补强;
c. 对微信内容进行公证,避免相关人员离职后无法出示原件。
(二)如何有效避免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为非法
1. 员工病假超过医疗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员工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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