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admin 898 2022-07-18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20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202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8017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二、调整时间

各单位可以从2020年7月1日起登录()的基数调整专栏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四、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五、月缴存额上下限(具体见附表)

(一)2020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922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802元。

(二)2020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48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48元。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2020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单位可以登录基数调整专栏进行查阅、下载和办理。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实现了“一网通办”,单位可以通过上海一网通办“税费申报”专栏办理。

(二)各单位在汇缴2020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当及时办理基数调整,原则上在7月份完成。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表:2020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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