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补充通知

admin 685 2022-07-18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补充通知

沪公积金〔2001〕11号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年12月印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沪公积金贷〔2000〕136号文],统一了提取还贷方式为余额还贷法,但目前部分借款人仍希望逐月还款。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认为总的还贷方式要有利于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利益、有利于贷款资金的安全回笼。因此,为完善提取还贷办法,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提取还贷范围、对象、金额不变,借款人除选择不间断还款的余额还贷法外,也可选择若干月停还的方式,停还月数为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与月还款额的倍数,由贷款银行一次性划款,借款人可停还若干月。停还月份结束后,借款人应继续正常还款,有关贷款利息以及不及时还款而产生的逾期违约金,按人民银行规定处理。  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时,可选择“余额还贷法”的“不间断还款”和“停还若干月”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三、各受托银行在实施“余额还贷法”两种方式过程中,可在确保住房公积金不套现和不改变用途的原则下,制定相应实施方式,并向借款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采用余额还贷法还款,是今年住房公积金还贷的一项新的措施,各商业银行在实施过程中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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